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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振辉与艾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辉,艾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494号原告:梁振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艾志伟,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梁振辉诉被告艾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梁振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振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266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羽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