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振辉与艾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辉,艾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494号原告:梁振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艾志伟,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梁振辉诉被告艾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梁振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振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266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羽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