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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国保与董希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保,董希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389号原告:吕国保,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娥,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希统,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吕国保与被告董希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缺乏偿还能力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国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国保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