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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毛红军与淄博硕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孙文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军,淄博硕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孙文英,张德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3268号原告:毛红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勇,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硕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小寨村村北、济青高速路南。法定代表人:司笑冬,经理。被告:孙文英,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张德利,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盛,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军与被告淄博硕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孙文英、张德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毛红军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