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郭耀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杨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添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婷,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钧,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九楼C9-102a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左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依楠,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九楼C9-3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天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依楠,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郭耀燊,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婷,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钧,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博城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汇公司)、原审第三人郭耀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华美嘉公司诉称涉案两份《商铺租赁合同》、两份《物业管理合同》系其委托郭耀燊以郭耀燊的名义分别与家博城公司、泰汇公司签订,并据此向泰汇公司主张合同权利。郭耀燊对其受华美嘉公司委托与家博城公司、泰汇公司签订上述合同予以肯认,对华美嘉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权利无异议。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华美嘉公司于本案有权行使郭耀燊的涉案合同权利。原审法院认定华美嘉公司于本案无权主张涉案合同权利属法律适用不当,原审法院对家博城公司、泰汇公司是否存有违约情形、华美嘉公司是否已预付物业管理费之案件事实未予查明,属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嘉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