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何林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何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民催24号申请人:刘何林,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何林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刘何林持有的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何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刘何林负担。审 判 长 胥勋成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