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广绪申请执行刘小买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绪,刘小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58号申请人郭广绪,男,1960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刘小买,男,1959年11月2日生。郭广绪申请执行刘小买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郭广绪申请依据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 # xB;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海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