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成年与梁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申成年与被执行人梁会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成年依据(2015)泽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会义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500元借款、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5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日内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梁会义于2017年5月31日将550元执行款交付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1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