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坤与俞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俞叔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09号之一原告:杨坤,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俞叔来,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杨坤与被告俞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杨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退还原告117.5元。审 判 长 杭 岑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