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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康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康飞,邬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章武科,男,局长。被执行人何康飞,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邬华亚,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执行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何康飞、邬华亚作出的宁卫计征字(2015)第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康飞、邬华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卫计征字(2015)第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康飞、邬华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培春审 判 员  秦 沓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