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梨树县胜利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秀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梨树县胜利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秀杰,王秀文,王胜利,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胜利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郭家店镇道下专业线。法定代表人:王秀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杰。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文。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城西沟荡。法定代表人:朱林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梨树县胜利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农机经销公司)、王秀杰、王秀文、王胜利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8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胜利农机经销公司、王秀杰、王秀文、王胜利上诉称,从沃得公司提供的《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看,本案合同标的是农机产品,履行行为是代理销售,因此本案交货地点和履行地均在吉林省××县。约定管辖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沃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胜利农机经销公司与沃得公司在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沃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沃得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属于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该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胜利农机经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将本案移送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晓 东审判员 朱 宝 华审判员 丁��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宏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