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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某1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1,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梁山县。2016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执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庆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1酒后窜至本村村民吴某8家中,对本村村民吴某7(在吴某8家串门)实施殴打、啃咬,并打砸吴某8家中铝合金门、暖壶、台式风扇、轮椅、自行车等物品。17时许,被告人吴某1在本村村民吴某3家门口,持一个水泥块无故将本村村民吴某3的轿车(黑色海马福美来,车牌号为鲁H×××××)前挡风玻璃、左前大灯、前保险杠和车内后视镜砸坏,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四个轮胎扎坏。19时许,被告人吴某1持刀无故将本村村民吴某4的越野车(黑色沃尔沃XC60,车牌号为鲁H×××××)两个后轮胎扎坏,将吴某5的轿车(黑色奇瑞旗云,车牌号为鲁H×××××)右前轮胎扎坏,将吴某6的轿车(黑色现代伊兰特,车牌号为鲁H×××××)四个轮胎扎坏。经鉴定,吴某7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吴某3的车辆损失为3410元,被害人吴某4车辆损失为1342元,被害人吴某5车辆损失为258元,被害人吴某6车辆损失为646元。案发前,被告人吴某1的父亲吴某2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吴某3、吴某6的车辆损失。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1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7、吴某5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该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吴某7、吴某4、吴某5、吴某3、吴某6、吴某8的陈述,证人张某、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梁)公(法)鉴(临床)字【2016】第5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宁梁山价认定【2016】46号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梁山县公安局梁公(马)行罚决字[2014]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1归案后,虽因记忆不清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取得多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6)鲁083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吴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翟亚坤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齐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