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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红兴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红兴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250号原告: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养民,男,系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AG54**号车承包人。被告:西安红兴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汉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红兴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