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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都高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3号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38层8号。法定代表人:李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富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高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6号附18号8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卿梦琪。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通过撤回起诉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桂荣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舒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