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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银平与陈金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平,陈金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713号原告:马银平,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陈金讨,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平与被告陈金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马银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陈金讨已向其归清借款,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银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马银平负担。审判员  李文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