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俊钢、冯硕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俊钢,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经商,住开封市鼓楼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4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被告人冯硕,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龙亭区)。2006年1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被告人蒋理龙,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商,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被告人田朋飞,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花园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2014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被告人张继增,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询问徐文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孙俊钢伙同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以被害人许某欠李胜堂的钱未归还为由,强行将许某带至开封市鼓楼区皇城水韵温泉宾馆进行看管,非法剥夺许某的人身自由,至2017年03月15日10时许,许某找机会用手机给其朋友王某1发送位置共享信息,后王某1报案。2017年03月15日14时许,在冯硕等人带着许某外出吃饭时,办案民警通过位置共享信息将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借条复印件及委托书、开封皇城水韵洗浴有限公司会员卡充值与消费记录、证人何某、王某1、宋某、张某1、王某2、张某2、马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的供述与辩解、许某、冯硕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皇城水韵洗浴中心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为索取债务,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俊钢、冯硕、蒋理龙、田朋飞、张继增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俊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冯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蒋理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田朋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被告人张继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