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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敬懿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敬懿,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行初23号原告廖敬懿,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长缨,区长。被告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强,市长。原告廖敬懿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敬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廖敬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廖敬懿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敬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敬懿负担。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马金川审判员  向林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