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良贵申请执行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贵,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异12号案外人: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伯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钦,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玉,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何良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法定代表人:姚书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良贵与被执行人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海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信公司)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梓信公司称: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在农业银行三台县支行贷款450万元,2016年8月2日贷款到期后,泷海洋公司未能偿还贷款,遂向我公司申请应急转贷资金405万元(该笔资金为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专项担保资金)。2016年9月27日,我公司与及泷海洋公司及农行三台县支行签订应急贷款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由泷海洋公司向我公司申请405万元应急转贷资金用于偿还农行三台县支行的贷款,农行三台县支行再续贷405万元给泷海洋公司并由宏森公司担保,续贷资金到账后泷海洋公司又将405万元偿还给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的解释和我们三方签订的应急贷款资金使用协议,要求我院解除并返还扣划的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在农行三台县支行账户资金,并将该款用于归还梓信公司的应急转贷贷款。梓信公司由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0722执725号执行裁定书、(2016)川072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2、泷海洋公司出具的借条:载明泷海洋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梓信公司借款405万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4、2016年9月27日梓信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泷海洋公司转款405万元的进账单。5、梓信公司、泷海洋公司、农行三台县支行三方签订的应急贷款资金使用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何良贵辩称,案外人引用的最高法院的批复,是对个案的批复,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见,但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的账户根本不是贷款专用账户。同时,泷海洋公司也不在三台县的应急转贷资金规定的使用企业中。梓信公司也没有办理应急转贷的经营业务。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由此提交了三台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辩称,异议人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这个钱说好了是用于偿还梓信公司应急贷款的。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在农行三台县支行处贷款450万元,2016年8月2日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2016年9月27日,泷海洋公司、梓信公司、农行三台县支行三方签订一份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急贷款资金使用协议书,载明:泷海洋公司向梓信公司申请405万元转贷资金,农行三台县支行向泷海洋公司续贷405万元,泷海洋公司在贷款到账后实时将405万元归还给梓信公司。协议签订后,梓信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泷海洋公司在农行三台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转入405万元。后该账户被三台法院冻结并扣划资金。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良贵与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的借贷纠纷已经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泷海洋公司开设在案外人农行三台县支行的账户内的资金是泷海洋公司通过银行规定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条件,通过层级审批而得到的银行贷款,在该贷款到期前泷海洋公司享有对该笔贷款的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本院对该笔资金予以冻结扣划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与农行三台县支行和泷海洋公司签订的应急贷款使用协议书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泷海洋公司在农行三台县支行处开设的账户开设于被执行人在农行三台县支行贷款之前,同时该账户的往来明细表明该账户不仅有被执行人的收、放贷业务,也有一般的存、取款业务。案外人梓信公司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意见和三方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三台县梓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吴 颖审判员 魏 敏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