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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滕驰食品有限公司与邓礼福王承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王承琴,邓礼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74号原告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元通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867632XJ。法定代表人陈加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承琴,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礼福,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承琴、邓礼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2元,减半收取11561元,由重庆腾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庹昌文人民陪审员  牟国泉人民陪审员  喻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