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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占平与张合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平,张合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576号申请人:李占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申请人:张合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申请人李占平与被申请人张合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合平所有的位于宁县和盛镇民康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张合平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保全,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合平所有的位于宁县和盛镇民康小区4号楼5单元101室的房屋(庆房权证字宁县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