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荣与被执行人刘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荣,刘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远兵,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荣与被执行人刘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远兵已履行部分义务,其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刘远兵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承诺分别定于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荣表示同意刘远兵的承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