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尤溪县鸿利纺织有限公司、陈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尤溪县鸿利纺织有限公司,陈明德,陈路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315号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2号闽中豪庭1幢。法定代表人:陈友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深,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省三明尤溪县鸿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明德,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路漫,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尤溪县鸿利纺织有限公司、陈明德、陈路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春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惠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