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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占国,程晓冬,邢台市成茂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821号申请人: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国际A座29层2901-2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7488251X5。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占国,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程晓冬,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邢台市成茂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予让桥办事处达活泉东大街123号三楼,注册号:130502000021102。法定代表人:程晓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占国、程晓冬、邢台市成茂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占国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号(发动机号码:XXXXXX)大众迈腾牌轿车。申请人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单号:ASHJK22Z0117Q000169K)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占国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号(发动机号码:XXXXXX)大众迈腾牌轿车。案件申请费929元,由申请人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