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芮因与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芮因,赵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4936号原告:林芮因,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赵云,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林芮因与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芮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芮因负担。审判员 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