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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芮因与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芮因,赵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4936号原告:林芮因,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赵云,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林芮因与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芮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芮因负担。审判员  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