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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宋明深、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宋明深,许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70号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D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961086-3。法定代表人:雷定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公司员工。被告:宋明深,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许静,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明深、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