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齐玉忠与张满福、张文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忠,张满福,张文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48号原告:齐玉忠,男,1957年6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柱,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满福,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晔,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祥,男,1948年1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忠诉被告张满福、张文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忠撤回起诉。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齐玉忠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