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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新、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东,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陈新为与被上诉人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新与被上诉人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有申请减缓免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叶欣审判员龚治国审判员李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