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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越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越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61088G。法定代表人:陈泰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越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付河场范何路020号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55663962G。法定代表人:李俊,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越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2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10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时代公馆小区的绿化及道路设施修建工程中的沥青混凝土路面修建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承建,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因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