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程斌、胡小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程斌,胡小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914号申请执行人冯程斌,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胡小苏,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程斌与被执行人胡小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胡小苏尚欠申请执行人冯程斌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冯程斌以已与被执行人胡小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3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