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麻永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60号之一被执行人:麻永康,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犯受贿罪。本院在执行麻永康犯受贿罪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麻永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梁立君执行员 叶孝军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