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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麻永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60号之一被执行人:麻永康,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犯受贿罪。本院在执行麻永康犯受贿罪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麻永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梁立君执行员  叶孝军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