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明建与王兆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建,王兆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93号原告:刘明建,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花,临沂兰山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中,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建与被告王兆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