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佐有与郑秉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佐有,郑秉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民初634号原告:陈佐有,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被告:郑秉元,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陈佐有与被告郑秉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小征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佐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木工工作,被告从事工程装修承包。2014年4月,被告承包了福鼎新城某店铺的整体装修工程,被告将吊顶、酒柜等全部木工活交由原告做。2014年5月,原告完成工作,双方结算工作报酬为34000元,被告当月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余款250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张付款未果。2016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2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拖欠报酬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故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郑秉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陈佐有为被告郑秉元所承包的装修工程进行木工作业。原告承揽的木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工作报酬总额为34000元,此款扣除原告在工程承揽过程中支取的9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34000-9000=25000)。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出具了《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未提出答辩。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身份证》、《欠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原告承揽了被告所承包的店铺装修工程中的木工活这一事实而来,此事实有《欠条》为证,故此事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秉元应支付欠款25000元给原告陈佐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小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古慧妮(此页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