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恢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焦吉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恢1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世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西社镇。法定代表人:史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吉喜,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稷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吉喜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焦吉喜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吉喜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