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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4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因找不到被告徐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因不能提供被告徐某某、张某某的居住地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丛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