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5沈安庆盗窃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5号罪犯沈安庆,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6)京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安庆犯盗窃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二十万元,未退赔的诈骗赃款十五万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9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07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5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52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沈安庆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安庆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安庆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安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