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亮与刘加亚、邵金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刘加亚,邵金祥,杨松,吴宜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795号原告:周亮,女,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邦法,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加亚,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邵金祥,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松,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吴宜桥,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311号新康景园21幢3号楼。负责人立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五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江亚兰书 记 员 赵丹丹书 记 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