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卞宏余、张士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卞宏余,张士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155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89896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8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陈连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宏余,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张士兰,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宏余、张士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