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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卞宏余、张士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卞宏余,张士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155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89896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号8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陈连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宏余,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张士兰,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宏余、张士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