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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先忠、湖南省德水酒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先忠,湖南省德水酒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先忠。被执行人湖南省德水酒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先忠、湖南省德水酒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先忠、湖南省德水酒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35740.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