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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所地山东省栖霞市。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8月30日14时20分许驾驶未悬挂车牌(车牌号为鲁D×××××)的黑色奥迪轿车行驶至烟台市福山区北美枫情小区南侧的北美金街商场门口处,发现被害人梁某脖子上戴有金项链,遂上前将金项链抢走并驾车逃跑。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401.52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发票复印件、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缴发还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