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代乐与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乐,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811号原告:张代乐,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桂东,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乐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