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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与郑君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郑君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93号原告: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洪德镇街。经营者张学勇,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郑君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郑君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其归清全部修理费,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县菱丰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