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鲍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1,鲍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大队西王佐***号;人。诉讼代理人鲍婧初,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人鲍某4,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4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被害人刘某1、诉讼代理人鲍婧初、被告人鲍某4及其辩护人杨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4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村318号门前,与被害人鲍某1、刘某1因建筑用地问题发生争执后互殴,致被害人刘某1右侧第4-9肋骨骨折,致被害人鲍某1头皮开放性损伤、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鲍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鲍某4于2017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鲍某4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要求被告人鲍某4赔偿其医疗费2649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14455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11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66563.21元。并当庭提交了相关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乘车发票等证据。被告人鲍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事实其辩称被害人鲍某1的手部骨折伤不是其造成。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提出的诉讼请求,其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针对指控事实和量刑提出以下意见:第一,被害人鲍某1的手部伤情不能证明是被告人鲍某4造成;第二,被告人鲍某4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被告人鲍某4不是预谋犯罪,当时是一时激愤,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第四,被告人鲍某4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第五,被告人鲍某4案发后一直表示歉意,能够认罪悔罪,愿意尽力赔偿对方的损失;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鲍某4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刘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请法院对被告人鲍某4从重处理,并依法支持其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4及其父亲鲍某2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村318号门前,与被害人鲍某1、刘某1因建筑用地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鲍某4将被害人刘某1、鲍某1打伤,造成被害人刘某1右侧第4-9肋骨骨折,造成被害人鲍某1头皮开放性损伤、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鲍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鲍某4于2017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传唤到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因本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6478.21元、就医交通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8455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49043.21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鲍某1的陈述:2016年11月16日10时左右,我在家里听到外面嚷了一声,我出来后看到鲍某2用手正在拆我家门口外面东侧头一天刚垒好的墙。我过去问怎么回事,他说:“你们墙垒到外面占到我家的地方了。”我说:“我垒到外面跟你也没关系。”我和鲍某2就争执理论起来,双方都没动手。这时鲍某2的儿子鲍某4从我身后过来了,他站在我身后右侧,没说话就用右拳打了我胸口左侧一拳,把我打倒在我家垒好的大概60公分高的墙上。我面朝上躺在墙上,鲍某4站在我身体右侧用一只手抓住我左手的无名指往外侧拧,另一只手握拳打我的右脸,鲍某2站在我身体左侧用一只手抓住我的右手手腕,另一只手掐着我脖子说要掐死我。我爱人刘某1这时看见了大喊一声:“你们干嘛?”她跑过来拉鲍某2,这时鲍某2和鲍某4松开了我。我站起来对他们说我的手指被拧骨折了,鲍某4没有理会继续拆我的墙。刘某1上前用双手挡着鲍某4的手,阻上鲍某4拆墙,鲍某4就用右拳向刘某1胸口打了一拳,将刘某1打倒在地。这时鲍某2又开始拆墙,我上前用双手挡鲍某2的手,阻止他拆墙,鲍某2就用右手抓着我前胸的衣服,用左手打我的头,我用左手拽着他的手,举起右手挡着我的头部,但是头部还是被鲍某2打了。我爱人刘某1从地上起来过来想阻止鲍某2打我,但是鲍某4又冲过来用拳头打刘某1的胸口和肩膀,还用脚踹了刘某1的腿,刘某1就被踹倒在地。鲍某4和鲍广会又过去拆墙,刘某1起来又去拦着,鲍某4用左脚踹了我媳妇右侧肋骨一脚,将我媳妇踹倒,我赶快过去阻止鲍某4打我媳妇,鲍某4用右手撅着我的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向手的外侧拧,他左手拿起一块砖头拍了我左脸一下,又拍了我头部左侧两下,把我头部打出血了。这时我的邻居鲍某3路过现场,看到我被打出血后就过来,拦在我俩中间,我感觉脑袋发晕就蹲在地上,鲍某4自已也躺在地上哎呦哎呦的叫。我儿媳妇刘某2回来了,我就让刘某2打电话报警,没多久警察就来了。我的左侧头部被打出血,是鲍某4用砖头打的,左侧脸部肿了,是鲍某4用拳头和砖头打的;胸部被抓伤,是鲍某2抓我衣服时抓伤的;左手无名指粉碎性骨折,是被鲍某4用手拧伤的。我爱人刘某1也受伤了,右侧肋骨骨折,是被鲍某4用脚踹的。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6年11月16日10时左右,当时我在家中,门没有锁,鲍某4进来说:“你家墙这么垒不行。”我说去看看,我俩就一起出去了。他在前面,走的比较快,我锁好门,走到施工地点大概用了5分钟时间。当时我看到鲍某4右手掐着我爱人鲍某1的脖子,将我爱人身子压在墙上,左手打我爱人脑袋。他父亲鲍某2左手掐着我爱人的脖子,右手打我爱人的头。我一着急就赶快跑了过去推他们两个,这时我爱人就起来了。鲍某2又继续拆墙,鲍某1推鲍某2的手阻止他,鲍某4又过来用拳头打鲍某1肩膀。我又赶快过去站在两人中间,用手向外推两个人,鲍某4就对我拳打脚踢,把我踢到了一边。鲍某2又继续拆墙,只要我和鲍某1过去阻拦,鲍某4就打我俩,我再次阻拦鲍某4时,鲍某4用左脚踹了我右胸部一脚,当时我就躺在地上了,感觉胸特别疼,脑袋晕。过了不知多久,我起来后看到鲍某2还在拆墙,我又到他面前推他。这时鲍某4的爱人杨某也过来了,她和鲍某2两人一人拽着我一只胳膊。后来我儿媳妇刘某2回来了,杨某拽着刘某2头发往下按,用手打刘某2的头。这时候有人说别打了,我们就松开了。我的伤是鲍某4用脚踹的。鲍某1的手受伤了,头流血了。我没看见双方是否持械。打架是因为我家垒墙,鲍某4说是垒墙占道了。当时给我们家干活的有几个工人,他们可能看到了打架过程。3、证人高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我和几名工友正在给鲍某1家干活。大概10点30分左右,鲍某1家后院的邻居一个70多岁的老头过来,不让我们继续垒墙,他还用手拆墙,我过去跟他说让他去找鲍某1商量,然后那个老头的儿子也回来了,跟着老头一起拆墙。这时鲍某1的媳妇刘某1出来了,跟他们交涉,鲍某1也出来了跟他们吵。吵着吵着老头和他儿子把鲍某1按在墙上,老头掐着鲍某1的脖子,老头儿子掰着鲍某1的左手往上撅,后来被人拉开了。双方起来以后继续交涉,又吵了起来。老头儿子踹了刘某1两脚,鲍某1和老头相互撕扯,后被拉开了。老头和他儿子又去拆墙,双方又扭在了一起,后又被拉开。后来鲍某1的头上流血了,具体怎么造成的我记不清了,鲍某1看自己脑袋流血了,就从地上拿起一块板砖,冲着老头的儿子脑袋拍了一板砖,老头儿子就倒地了。然后就有人打了120和110,警察和救护车没多久就来了。这次打架是老头和老头儿子先动的手。4、证人高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0时许,我在鲍某1家里干活,他家是把房拆了重新盖,我在他家干活有10多天了。鲍某2是鲍某1家北侧的邻居,我在干活时曾见过鲍某2和他儿子鲍某4。那天我正在干活,就是用砖头在垒墙,鲍某2过来了,不让我垒墙,过来就推,我拦着他,让他去找鲍某1。之后鲍某4开车回来了,他把车停在路边,也过来说不让垒并推墙,我拦着他们父子俩,让他们去找鲍某1。然后鲍某1就过来了,他不让拆,鲍某2和鲍某4还继续拆,鲍某1按着他俩的手不让拆。之后鲍某2和鲍某4把鲍某1按倒在墙边,父子俩都用拳头打鲍某1的身上。这时刘某1也来了,她推鲍某2、鲍某4父子俩,鲍某1就起来了。我看到鲍某1的鼻子和手都流血了。鲍某1、刘某1跑到旁边三四米的马路对面,鲍某2、鲍某4追过去,鲍某1和鲍某4一人捡起一块砖头,鲍某4用砖头拍了鲍某1一砖头,鲍某1看到自己脑袋流血了,也用砖头拍了鲍某4一下,鲍某4倒地后,就有人报警了。鲍某1的鼻子流血了,是鲍某2、鲍某4把他按倒在墙边用拳头打的,具体谁打的分不清。刘某1的肋部受伤,不是砖头打的,具体怎么弄的我不知道。5、证人尚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0时左右,我们五六个工人正在鲍某1家施工,这时鲍某2回来了,他说我们盖的墙占到他家走道了,让我们停工,并动手去拆我们刚盖起来的一段矮墙。鲍某2的儿子鲍某4下班回来了,他去找我们干活的房东鲍某1,但他没找到鲍某1,回到施工地点让我们别干了。这时房东鲍某1从家里出来了,他看到鲍某2正在拆墙,鲍某1与鲍某2因为这段墙的问题发生争执,越来越激烈,鲍某2往下扒砖,鲍某1去扶砖,扒拉鲍某2的手,这二人当时都站在这段矮墙外,后发展成互相推搡。这时鲍某1的爱人刘某1也来了。鲍某4看到他父亲与鲍某1在互相推搡,他对鲍某1说:“叔,你从这里盖墙不行,今天必须给你拆了。”鲍某1说:“我盖这道墙没碍着你们家事儿,是公家地方,你管不着,你们家盖房还占了公家地方呢。”鲍某4也去拆墙了,刘某1过来看到鲍某1与鲍某2正在推搡,她拿起来一块砖要打鲍某2,鲍某4也上手,双方四个人互相厮打在一起。鲍某2与鲍某4将鲍某1推倒在这段墙上,鲍某1面朝上,鲍某2、鲍某4与鲍某1互相厮打。后鲍某1起来对鲍某4说:“你看看我的手,是你弄的,你别忘了。”然后鲍某4的妻子过来看到双方打架,就去村委会了。之后双方分开不打了,鲍某1和刘某1站在墙里,鲍某4和鲍某2站在墙外,双方发生口角。后鲍某2又去拆墙,鲍某1阻拦他,刘某1也上去阻拦,这三个人撕扯在一起。鲍某4上去用脚踢了刘某1的腰部,还用手打了刘某1头部一拳。后双方又来到矮墙处,鲍某1拿起一块砖,要打鲍某4,鲍某4说:“你砸我试试?”鲍某1拿砖头打了鲍某4的头部一下,松手后,砖掉在地上。鲍某4又捡起这块砖,打了鲍某1头部一下,这两个人头部先后都受伤流血了。后双方不再打了,有人报了警,双方分别去医院看伤。我看到鲍某1的头部被鲍某4用砖头给打破流血了,鲍某1还称其一只手被鲍某4给弄伤了,是什么伤我不清楚。刘某1被鲍某4用脚踢了肚子或腰部一脚,具体踢在哪里没有看清,鲍某4还用手打了刘某1头部一拳。鲍某2没有明显外伤,鲍某4的头部被鲍某1用砖头给打破流血了。6、证人鲍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0时许,我在邻居鲍某1的家门口看到他家正在垒墙,垒的位置很妨碍我们家,我就过去拆他家的墙。过了一会,鲍某1过来了,我和他理论,他说这是他家的地方,他愿意怎么垒就怎么垒,于是我又拆他家的墙。鲍某1的媳妇刘某1站在他们垒的墙上,墙大概1米左右高,她从墙上跳了下来,撞在了墙角,捂着肚子,捂了4、5秒钟,她又过来拉着我,拽着我的双手。鲍某1用拳头打了我左脸两拳,我一回头,他又打了我右脸一拳,我就抓着鲍某1的脖领子,他两手捂着我的手,我继续跟他理论,旁边有人劝架我就松手了。这时我儿子鲍某4下班回来了,也过来跟鲍某1理论。鲍某1和我儿子就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我不记得了,鲍某1拿着地上的砖头拍了我儿子一板儿砖,我儿子就躺地下了,头部流血了。然后120和警察就来了。7、证人鲍某3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我走过鲍某1的家门前,看到鲍某1在路东侧地上坐着,头部有血,鲍某4在地上躺着,头部也流血了。我就赶快打了110报警。我来的时候双方应该都打完了,双方家属还在争吵。我看到鲍某4和鲍某1头上都有伤,其他人没注意。我不清楚他们两个人的伤都是怎么造成的。8、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当时从村委会回来,看到我爱人鲍某4躺在地上,手捂着头,头部流着血,我邻居鲍某1和他媳妇在马路边上坐着,我就赶快过去看我丈夫什么情况,我问他哪里不舒服他也不说就一直叫,我就赶快叫了120救护车,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到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架了。我看到鲍某4的头部受伤了,我公公鲍某2的手部有抓痕。事后我听鲍某4说是因为鲍某1家垒墙碍着我们家事儿了,我公公鲍某2去跟鲍某1理论,说着说着就急了,两人撕扯了起来,后来鲍某1的媳妇和我丈夫也来了,双方就打起来了。9、证人屈某的证言:我看见鲍某4的身上和脑袋上都是血,他手捂着脑袋,然后就躺在地上了,我赶快过去找衣服垫在他身下。我看到其他人在拉架,具体是谁在拉,拉的是谁我都不认识。我没看到打架过程,鲍某4的伤怎么造成的不清楚,我没注意现场还有谁受伤了。10、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回家时发现我婆婆刘某1和鲍某4的媳妇杨某正在争吵,我就过去拦着,杨某揪着我头发,鲍某4的父亲看见了,也过来揪着我的头发。我婆婆刘某1过来把他们拉开,我就赶快报警了。我回来时他们已经打完架了,只是在嚷嚷。我公公脑袋在流血,我婆婆说肋骨疼,没注意其他人是否受伤。我的腿有点青,没有伤。11、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鲍某1头皮开放性损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规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综上,被鉴定人鲍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2、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1的右侧第4-9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3c)条规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13、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鲍某4头皮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条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1右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15、视听资料:视频“4392”、“4403”可见2016年11月16日10时,鲍某2(穿深色衣服、戴深色鸭舌帽)走到鲍某1家门口的施工地点;10时02分,鲍某4绕过施工地点走到鲍某1家门口和里面的人说话,此时鲍某1在施工地点和工人在交涉;10时02分38秒,鲍某4离开鲍某1家门口,同时视频可见鲍某1(戴白色鸭舌帽)从靠近施工位置的门走出,鲍某2与鲍某1发生争执,鲍某2把已经垒好的砖扒开,鲍某1阻拦,二人发生撕扯;10时02分57秒,鲍某4走到鲍某2与鲍某1撕扯的位置,直接冲上去将鲍某1推倒,然后三人出了监控范围,旁边可见工人、路人围观;刘某1是在10时02分44秒出门,10时03分08秒跑到纠纷地点;10时05分37秒,鲍某4推着鲍某1进入监控范围,二人撕扯了几下,然后在现场争吵;10时07分13秒,鲍某2在扒砖,鲍某4与鲍某1厮打在一起;10时07分24秒,鲍某4把鲍某1拉了过去,二人又出了监控范围;10时07分49秒,鲍某2扒砖,鲍某1阻拦,鲍某2与鲍某1发生撕扯,过程中鲍某2用左手打了鲍某1的头部,刘某1上前阻拦,10时08分,鲍某4上去踢了刘某1腹部,打了刘某1的头部,把刘某1推倒在地;10时09分,双方分开,鲍某4与鲍某1争吵,10时11分,鲍某4与鲍某1撕扯。视频“20161116100530”可见2016年11月16日10时05分,鲍某2与刘某1在撕扯。视频“20161116101156”可见2016年11月16日10时11分,鲍某2、鲍某4与鲍某1在撕扯。视频“4396”可见2016年11月16日10时13分许,鲍某3在拉架,之后鲍某2和杨某揪着刘某2的头发。16、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证明:被害人鲍某1伤后住院就诊的情况,出院诊断为左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头皮开放性损伤、脑外伤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左肘部软组织挫伤。17、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证明:被害人刘某1伤后住院就诊的情况,出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坠积性脑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创伤后神经反应、多处皮肤浅表擦伤。18、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被告人鲍某4的伤情为头皮血肿、头皮挫伤、急性外伤后头痛。1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8日,鲍某1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6年11月16日10时28分许,刘某2报警称在西王佐村318号,因建房问题打架。2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6日,刘某2报警称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村318号门前有人打架,后云岗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将鲍某4、鲍某2、鲍某1、刘某1查获。2017年1月8日,民警依法将上述人员传唤至丰台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讯问。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鲍某4的身份情况。23、被告人鲍某4的供述:2016年11月16时10时左右,我下夜班回家,走到鲍某1的家门口时,看见我父亲鲍某2和鲍某1正在撕扯,双方拽着对方脖领子正在理论。我就上前把他俩拽来了,具体怎么拽的我不记得了。当时鲍某1的媳妇刘某1也在旁边,我们四个相互骂对方,骂着骂着骂急了,我就从地上用左手捡起一块砖头,冲着鲍某1的脑袋就拍了过去,当时没看见他脑袋流血。刘某1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往我脚上扔,没扔到我,我就上去踹了刘某1两脚,第一脚踹到她肚子,把她踹倒地,当时她就爬了起来,我又踹了她肚子一脚,又把她踹倒在地,后来她起没起来我不记得了。鲍某1看到我踹他媳妇,他也急了,他用右手从地上拿起另一块砖头,冲我脑袋也拍了一板砖,当时我脑袋就流血了,拍完之后他把砖头扔到边上,我就倒地上了,再有意识的时候我已经在医院了。鲍某1的脑袋受伤了,是我用砖头拍伤的,其他地方我不清楚。刘某1我踹了她两脚,当时她受没受伤我不清楚。后来到医院我看到我爸爸手被抓伤了,被谁抓的我不清楚。我脑袋被鲍某1拍了一砖。民警已经向我送达告知了鲍某1和刘某1的伤情,刘某1的伤情是轻伤一级,鲍某1的伤情是轻伤二级。鲍某1头上的伤是我用砖头打的,但他手是怎么造成的我真不清楚,我当时没有打他的手,对于刘某1的伤情结果我没有异议,她的伤是我用脚踢踹的。24、被害人鲍某1的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鲍某1、刘某1的受伤情况。25、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住院费明细、住院病案、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收费票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北京中天诺士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明: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鲍某1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予以确认。证人鲍某2关于刘某1从墙上跳下来撞伤以及鲍某1用拳打其头部的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不符,无其他证据佐证,对该部分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鲍某1的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房屋照片欲证明案发地的砖墙不是违章建筑,本院认为,该砖墙的权属、施工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4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4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4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院根据其所举证据及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判定,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鲍某1要求给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告人鲍某4辩称其未拧伤被害人鲍某1手部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害人鲍某1的手部伤情可以明确是在本次纠纷中造成,其受伤过程不仅有其本人陈述,还有证人高某1、尚某、高某2的证言予以佐证,结合视听资料,能够反映出鲍某1被鲍某4和鲍某2按在墙上打的时候,其左手被鲍某4拧伤,因此对被告人鲍某4的该部分供述和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针对该指控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鲍某4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4并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到案后对致伤被害人鲍某1的情节不能如实供述,故无法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来看,被害人刘某1、鲍某1对引发本案以及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激化矛盾并无明显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与案件事实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鲍某4能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且在判决前积极交纳赔偿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鲍某4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的经济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4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鲍某4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零四十三元二角一分(此款已交纳)。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洋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