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凤林与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林,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277号原告:白凤林,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孝礼,经理。原告白凤林与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2017年5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凤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蛟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凤林诉称:2014年9月,蛟龙公司收购白凤林白玉米,合计价款6986元未付,蛟龙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白凤林出具借据一份。故起诉要求:蛟龙公司给付白凤林玉米款69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蛟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蛟龙公司收购白凤林玉米合计价款6986元未付,蛟龙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白凤林出具借据一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一份、白凤林庭审中自诉。本院认为:蛟龙公司与白凤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蛟龙公司就欠款事实向白凤林出具借据,足以证明,蛟龙公司与白凤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白凤林要求蛟龙公司给付未付货款6986元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凤林货款6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