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辜智凯诉被告张琴、张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智凯,张琴,张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44号原告:辜智凯,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军,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四方街。被告:张琴,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被告:张明亮,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熊晓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林,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智凯诉被告张琴、张明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辜智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智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辜智凯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