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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雨良洁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唐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367号原告: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玉带山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883182。法定代表人:易中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中联,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8元,减半收取计116.04元,由原告重庆雨良杰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