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洪鹏诉谢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鹏,谢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819号原告:曲洪鹏,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谢刚,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曲洪鹏诉被告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曲洪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郭德胜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担保,约定2015年9月17日还款,现还款期已过,借款人郭德胜没有偿还能力,原告要求担保人谢刚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谢刚的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经查现被告谢刚已长期不在此地居住,现原告无法提供谢刚明确的送达地址。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名称和住所。由于原告曲洪鹏无法提供谢刚明确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洪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