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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古镇朝那路69号。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楼,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崔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司)因与上诉人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徽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楼,上诉人古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锋、张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徽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和上诉人平凉崆峒古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87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盖维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