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连、徐荫龙与被执行人孟凡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徐荫龙,孟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许连,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徐荫龙,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孟凡超,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许连、徐荫龙与被执行人孟凡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连、徐荫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孟凡超履行给付14.851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