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永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永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401号原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人民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孙文韬,总经理。被告:于永泉,男,住平度市。原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永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