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盛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盛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778号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赵盛皓。法定代理人:赵飞。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盛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赵盛皓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韬审 判 员 戴玉英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曹建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