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福荣与周惠好、黄定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初24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荣,周惠好,黄定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402号原告:袁福荣,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周惠好,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林诗,系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定康,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荣、周惠好诉被告黄定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袁福荣、周惠好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袁福荣、周惠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袁福荣、周惠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福荣、周惠好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